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工商复字[2017]57号
申请人:裴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昌 职务:局长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处理的回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行政。
申请人称:其于2016年6月4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重庆团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事,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邮政局挂号信方式(邮件编号:XB79403466233)将该举报移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处理{(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16]23251号}。申请人于2017年8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寄发的举报回复,其举报回复存在以下问题:被申请人以“重庆团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网页上对不能同时使用两张电信卡和2个微信账号登入进行了说明”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查看本次交易快照,被举报人并没有对此进行说明,而本人本次举报的是本人购买时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如被申请人调查的并不是本人购买时段而是现在的,而决定不予立案明显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应当收集本次交易位于2016年4月29日的产品宣传内容,方法有很多,如查看被举报人店铺关于本次交易订单的交易快照,如被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本人提供的资料有不同,或有质疑的时候,应当发协查函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本次交易快照;被申请人如果调查时未发现本人举报提供的相关截图等证据时,可以联系本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而被申请人都未去做,很明显被申请人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未尽全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职责,也未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称:于2017年1月9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16]30951号}。申请人对团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天猫网店“gionee团嘉专卖店”涉嫌虚假宣传进行举报投诉。2017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5号46-1-3号举报人所称的团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被举报人天猫网店“gionee团嘉专卖店”页面,涉及举报人所诉内容,网页上有明确说明“具体网速视运营商网络情况而定;由于运营商布局问题,目前4GVoLTE未能覆盖所有地区;不能同时使用两张电信卡,否则一张将没有信号”,因此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当日,执法人员就申请人投诉内容向团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了解情况。何某表示,因其销售的“gionee金立w909”在宣传中无违法行为,故拒绝调解。2017年1月13日,因对被举报人检查后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不予立案。2017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对重庆团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商品中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其对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6月4日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反映重庆团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gionee团嘉专卖店”销售“金立W909”翻盖智能手机时,其所宣传的“双卡双待,同时支持移动/联通/电信4G/3G/2G”、“支持2个微信账号同时登陆使用”功能并不能实现,因此,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退款、赔偿和查处。2017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17年1月13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在其网络宣传页面对“不能同时使用两张电信卡”和“不支持两个微信账号同时登陆”作出了说明。据此,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期间,对投诉事项,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以邮寄方式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本局认为:申请人因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予以受理,对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受理、终止调解、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称被举报人所销售的“金立W909”翻盖智能手机不具备所宣传的“同时使用两张电信卡”、“同时登陆两个微信账号”功能,被申请人对此未做全面调查,仅仅依据2017年1月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其网页上对“不能同时使用两张电信卡”和“不能同时登陆两个微信账号”进行了说明,即认定被举报人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