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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
2017/12/25 11:55:22
 

重庆市工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子项 事项编号 实施对象 设立依据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1 市工商局 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0103174000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七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六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条
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至十五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至二十条的规定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市工商局

企业登记

1.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0102604005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内资公司 1、《公司法》第六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条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变更: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有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设立: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住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8、9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0102604006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内资分公司 1、《公司法》第十四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一)设立:
1、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
分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立: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0102604008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设立: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变更: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0102604007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内资营业单 设立: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四条
变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注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变更: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销: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设立:
(一)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变更: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变更地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5.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0102604001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第七、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设立:
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9.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10.《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3.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销: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5.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6.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7.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9.营业执照正、副本
6.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0102604002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一)设立:
1、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
分公司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股东变更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及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之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立: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隶属公司章程
6.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前置审批文件
9.其他有关文件
10.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变更:1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1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15.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6.其他有关文件
1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18.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销:19.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2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25.其他相关文件
2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0102604003

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五、六、七条
设立: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变更:已经取得合伙企业证照
注销:合伙企业依法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8.资信证明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1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3.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6.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
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1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2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2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23.其他有关文件
24.营业执照复印件
2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其他有关文件
注销
3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2.营业执照复印件
3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3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36.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37.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8.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39.其他相关文件
40.营业执照正、副本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010260400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三十九、四十条 设立: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变更:已取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证照的机构
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8.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
9.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1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1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15.其他有关文件
注销:
16.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17.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0.《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1.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22.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23.其他相关文件
24.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市工商局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0103171000

企业集团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九条。
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设立: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变更:
一、企业集团变更名称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二、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企业集团成员变更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申请减少集团成员的,无须提交第3、4、5项内容。
五、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应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4 市工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103178000

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在重庆市内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适用。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四、二十六、三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
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45号)。
1、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
2、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4、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5、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开业: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首席代表变更,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登记证复印件。

注销: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5.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代表证。

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登记证复印件。
5 市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  

0103293000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该外国(地区)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在中国境内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场所,金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必需的营运资金;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项目合同形式完备、标的明确,资金及期限明确
业: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清税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销: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6、海关出具的办理完结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印章。
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市工商局 广告发布登记(含变更、注销)  

1000027000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八、九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登记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2.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6.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
1.《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申请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新的法人资格证明;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提交新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名称发生变化或有效期限到期需要延期的,提交新的媒介批准文件。
注销
1.《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关颁发的《准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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