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工商复字[2017]5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齐琦 职务:局长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7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行政不作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8月30日在重庆摩逸驰商贸有限公司的天猫网店“摩逸驰摩托专卖店”购买“VEISON”牌电动车锁,发现该商品网页宣传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材料,经查询,上述投诉材料已于2017年9月9日为被申请人所签收,但直到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申请人认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10月30日收到重庆市工商局邮寄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附件后得知,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信(邮递单号:XA45940779841),该封投诉信于2017年9月9日被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立即查看办公室的信件登记簿,未查到该封邮件的登记,通过对被申请人聘请的传达室工作人员的询问得知,上述工作人员在2017年9月9日未收到邮递单号:XA45940779841的信件,也未在签收单上签注任何信息。2017年11月2日,通过邮政投递员马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得知,信件签收簿上的签字是马某本人签收的。投递员马某也随后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投递邮件清单复印件,清单上未有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签字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综上,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因此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故望重庆市工商局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充分考虑被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通过挂号信(单号XA45940779841)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材料。中国邮政给据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挂号信于2017年9月9日被收发室代收,投递员为马某。但被申请人收发室工作人员未收到上述挂号信,中国邮政南坪投递部的投递邮件清单的收件人签章栏仅签注“收发”字样,且该字样为投递员马某所签,因此,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
本局认为:申请人因经营者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处理情况,其原因系被申请人未收到投诉材料所致,并非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因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投诉,与申请人之间尚未建立任何关系,不存在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收到其投诉前,尚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