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58号)要求,我市“多证合一”改革已于2017年10月起全面实施,实现了“二十证合一”。2018年5月,市工商局会同市级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19号),决定从2018年6月30日起,在全市实行“三十一证合一”。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改革精神及主要内容,现就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
一、什么是“多证合一”改革?
“多证合一”改革是通过全面梳理涉企证照,将有关部门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案类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从而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达到预生产经营状态,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时间的一项改革。
二、推行“多证合一 ”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以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但仍存在企业需办理的各类证照数量较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多证合一”改革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进一步削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证照事项,以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
三、“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证照有哪些?
答:在全面执行全国统一“二十四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将原已在我市整合的7项证照事项继续纳入“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行“三十一证合一”改革(具体整合事项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答:从2018年6月30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三十一证合一”改革。
五、“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怎样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答: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事项,并并且自愿选择采取“多证合一”方式进行登记的,在向工商部门申办设立登记时(含增加涉及整合证照事项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下同),一并完整填报整合证照相关的备案信息,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营业执照二维码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企业无需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已纳入整合的证照事项。需填报的相关申请表格可登陆www.9365.com(www.hnzzql.com)查看并下载。
六、企业在设立登记环节不能完整填报相关备案信息的,会影响工商注册登记吗?
企业在设立登记环节不能填报相关备案信息或填报不完整的,不适用 “多证合一”登记方式,但不影响企业申办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证照事项管理部门申办备案。相关部门办结备案后将备案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企业备案信息填报有误,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正的,可向相关证照事项管理部门申办备案信息的修改或更正。
七、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
答:除“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等两个证照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应当通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申办以外,其他证照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系统申办,也可前往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或工商所办理。
八、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需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
答:2018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相关部门将企业原已备案的信息批量共享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整合证照事项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九、“多证合一”改革给申请人带来哪些便利?
答:(1)节约时间。对于企业选择“多证合一”登记的被整合证照,无需再另行办理,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减少申请人往返跑路时间,节约了时间和精力;(2)节约成本。企业原需要向多个部门提交多套资料,申办多个证照事项,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只向工商部门申办登记即可;(3)办事便捷。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申请人不需要带一摞证照办事,办事更简单便利。
“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办理部门 |
|
1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
商务部门 |
|
2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公安部门 |
|
3 |
公章刻制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公安部门 |
|
4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财政部门 |
|
5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人社部门 |
|
6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人社部门 |
|
7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国土房管
部门 |
|
8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国土房管
部门 |
|
9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城乡建设
部门 |
|
10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
国土房管
部门 |
|
1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农业部门 |
|
12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商务部门 |
|
13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商务部门 |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商务部门 |
|
15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海关部门 |
16 |
税务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税务部门 |
17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海关部门 |
18 |
机构代码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质监部门 |
19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期刊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20 |
统计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统计部门 |
21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旅游管理
部门 |
22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 |
气象管理
部门 |
23 |
营业执照 |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24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25 |
客货运分公司备案 |
道路普通货运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公共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交通运输
部门 |
26 |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
道路普通货运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公共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汽车租赁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交通运输
部门 |
27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的备案 |
道路普通货运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公共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汽车租赁 |
交通运输
部门 |
28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 |
农业部门 |
29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二(Ⅱ)类医疗器械销售 |
食药监部门 |
30 |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
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
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
保监部门 |
31 |
灭“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备案 |
灭四害服务 |
卫生部门 |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