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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解读
2018/6/5 9:58:00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渝中小企〔20188号),同时,配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渝中小企〔2018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涉及微型企业的相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关于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为微型企业。全市微型企业名录可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微企信息公开栏中进行查询。

二、关于现行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现行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微型企业会展补助和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等。

三、关于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和成长奖励

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建立了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上年度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从业人数5人以上,或有1人以上由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的微型企业,于每年11日至531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30日),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注册登录,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出入库申请。

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内的企业,经第三方机构按从业及缴纳社保人数、实缴税金总额、年销售收入金额、年净利润金额以及知识产权、企业融资、奖励表彰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计分,计分排名靠前的1000户企业可以获得每户5万元的成长奖励。企业不需要单独申报,由工商部门根据企业填报《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分行业计分排序,排序靠前的1100户为奖励候选企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奖励评价。奖励候选企业需准备能够证明从业及缴纳社保人数、实缴税金总额、年销售收入金额、年净利润金额以及知识产权、企业融资、奖励表彰获得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到企业现场进行奖励评价时提供。

四、关于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

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微型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上年度还本付息,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不含各类政策性贷款)给予贴息。按上年度末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户微型企业享受贴息政策最多两年,贷款逾期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于每年630日前(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31日)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

五、关于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纳入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申请表》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执行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点,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

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

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近两年无严重财政、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微型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微企园)、微型企业特色村(以下简称微企村)可于每年531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30日)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从2018年起连续3年对全市微企园和微企村进行运营绩效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指标,采取实地检查验证、查阅资料、比对数据、核对佐证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价,每年对全市排名前10位的微企园和微企村分别给予奖励。微企园前3名各奖励200万元,4—6名各奖励180万元,7—10名各奖励160万元。微企村前3名各奖励80万元,4—6名各奖励60万元,7—10名各奖励50万元。

七、关于微型企业会展补助

纳入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填写信息进行备案后,参加市级部门主办或指导的全市性及以上规模的会展活动,且所参加会展活动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可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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